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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开始实施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时间:2009-11-11 10:11:39 人气:638]

11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项目建成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2008年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我省与重庆、江西等16个省“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为50%-60%2009年和2010年,山东省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还要做很多的努力。
    111日起开始实施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今后,我省将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同时,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提出,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并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据悉,省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及进行节能表彰和奖励等。
    《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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